交通组织及交通设施查验事项
经营性停车场交通设施建设是否符合要求,依照《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》、《停车库(场)交通设施建设规范》(DB4403/T 55-2020)进行查验,重点查验以下内容:
(1)按照安全、便捷、畅通的原则查验交通组织设计是否科学、合理,是否存在交通安全隐患;
(2)停车场入口处是否设置停车场标志、限速标志、禁止非机动车驶入、禁止鸣喇叭和限高等标志;是否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或禁止停车线;是否设置停车场收费公示牌;
(3)停车场内标识标线是否清晰、明确;
(4)地面导向箭头系统是否符合导向信息连续性、设置位置规律性、导向内容一致性的要求;场内所有节点(如出入口、路线上的分岔口或汇合点等)是否都设置了相应的导向要素;
(5)停车位处低于通道低限高的,是否在停车位顶部等显著位置设置车位限高标志;
(6)通道、停车泊位及车轮档的设置是否符合尺寸要求(双向通道宽度不低于5.5米;单向通道宽度不低于3米;消防通道不低于4米;标准车位长度不低于5米,宽度不低于2.3米;车轮挡距停车位后端线应不小于110cm。);
(7)T字路口、十字路口、弯道等视线不良的位置,是否设置凸面反光镜;
(8)下坡道、出入口、人行出入口和电梯口、长通道等位置,是否设置减速带;
(9)场内的立柱和通道突出部位是否安装反光警示护板;收费岗亭、通道转弯处及消防、供电、排水、燃气等设备周围应安装反光防护桩;
(10)停车库(场)内转弯、 T型路口的立柱与通道突出部位以及其他影响通行的立柱、通道突出部位是否设置防撞护角;
(11)出入口、双向坡道是否设置突起路标;
(12)是否按规定设置无障碍车位即残疾人专用车位(根据《深圳市无障碍环境条例》第三十一条规定:国家机关、事业单位对外办公场所的停车场;六十五个停车位以上的公共停车场;大型商场、二级以上医院、三星级以上酒店的停车场,应当设置无障碍车位,具体配建标准如下表所示)。
3、其他查验事项
(1)是否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新能源车辆充电设施(目前执行按需报装);
(2)现场各项要素是否与停车场施工设计图纸相符;
(3)场内交通安全宣传是否落实。
(四)审批出证